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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再收取店内条码费

  继2007年9月1日颁布《昆明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昆明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又于2008年1月7日颁布。近日,昆明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市商务局王光中局长表示,实施“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对不同商品规定不同的最长货款支付期限,零售商今起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11种费用,更严禁以6种理由拖欠供应商货款。

  进店上柜不收费

  商业领域“潜规则”太多,进场费、上柜费、过节费、位置费等等,过去供应商敢怒不敢言,现在政府明令严禁11种收费,目的是维护零供双方公平交易环境。

  零售商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商品进入卖场的“进场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正常使用的供应商,不得再收取店内条码费,或对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零售商根据自身情况改造、装修时,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改造、装修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除外;未提供促销服务,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等为由收取费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新商品为由,收取未提供促销服务的新品费;因零售商原因退货的,不得以供应商未按期办理退货为由收取仓储费;不得以提供结算方式为由,收取结算网络维护费;不得以摆放更好位置或分配更多货架为由,直接或间接收取位置费;不得以经营场所产生营运费用为由,要求供应商承担费用;禁收其他与销售商品无直接关系、应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小知识: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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